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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北京优艺客公司与"魔板网"(Y某某注册经营)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为例。

北京优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Y某某、杭州维克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相关案号:(2019)浙8601民初999号

当前程序:民事一审

判决结果:

一、被告Y某某、杭州维克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优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优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872元,被告Y某某、杭州维克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28元。

原告北京优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Y某某、杭州维克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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