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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一审案号:(2021)豫01知民初4号、(2021)豫01知民初5号、(2021)豫01知民初6号

二审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9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819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48号

一审判决结果: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9号:

一、常彦福立即停止侵害涛盛公司享有的“禾匠榜店商城系统V4.0.0”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常彦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涛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三、驳回涛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1)最高法知民终1819号:

一、常彦福立即停止侵害涛盛公司享有的“人人商城微信三级分销系统V2.0.0”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常彦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涛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0元;

三、驳回涛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48号:

一、常彦福立即停止侵害涛盛公司享有的“微擎公众号管理系统V1.0”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常彦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涛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涛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

关于常彦福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常彦福未获得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而销售被诉侵权软件,且常彦福从案外人处购买价格与涛盛公司官网销售价格相差巨大,所购得的软件亦非正版软件,而常彦福能够开设供软件爱好者交流的“百码云”网站,表明其系计算机软件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对此应当相比普通人员具有更高的判断能力。同时,常彦福从其他平台购买软件后将其界面中的版权信息修改为自己网站,通过网盘分享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销售牟利,具有侵犯涛盛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观恶意。因此,常彦福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

本案中,常彦福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价购买涉案软件复制后在其网站销售获利,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因此给涛盛公司造成的损失,常彦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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